编辑出版政策
书号实名申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机制,完善图书出版管理,促进我国图书业的繁荣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实行书号实名申领办法。

  第二条 书号管理办法的改革和书号实名申领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出版导向;要有利于出版业的繁荣发展,有利于多出好书,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要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出版管理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有利于宏观调控,资源整合,逐步实现书号、条码、CIP等出版基本信息的统一,为行业发展服务;要有利于切实规范出版行为,有效打击侵权盗版活动,坚决禁止买卖书号、“一号多用”行为。

  第三条 书号实名申领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出版单位主管和主办单位的管理责任,完善新闻出版总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中央出版单位主管部门和出版单位分级管理办法,形成职责明确、运行规范的书号管理体系。

  第四条 书号实名申领是指出版单位在图书出版活动中按书稿实名申领书号,有关部门见稿给号,一书一号。

  本办法所称书号是指中国标准书号。

  第二章 分级管理

  第五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出版单位书号实名申领工作。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的书号实名申领、发放及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中央在京出版单位主管部门所辖出版单位达到一定数量并有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从事出版单位管理的,由新闻出版总署委托其负责所辖出版单位的书号实名申领工作;其他中央在京出版单位的书号实名申领工作在主管部门指导下,由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在技术层面负责书号的实名申领工作。

  第八条 出版单位须按照出版法规,对所申报的书稿内容、书稿质量及其出版活动严格把关,承担相应责任。

  1.出版单位在按规定完成书稿“三审”程序后,方可进行书号实名申领。

  2.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等重大题材作品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要严格执行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作品管理办法和图书重大选题备案办法,在履行重大选题备案手续后方可进行书号实名申领。

  3.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书号。

  第三章 申领程序

  第九条 书号实名申领通过基于互联网的计算机系统(书号实名申领信息系统)实现,书号实名申领工作涉及的部门、单位应依据工作流程和职能通过该系统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条 出版单位已完成“三审”的书稿可随时通过网络进行书号实名申领。申领书号信息要完整、真实、准确。书稿出版后要向有关部门及时报送有关出版物信息,并按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送缴样本。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或负责中央出版单位书号实名申领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对所辖出版单位的申请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书号实名申领信息系统予以办理。

  第十二条 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管理司负责对书号实名申领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负责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书号编制和条码配发工作,对书号实名申领信息系统及出版物信息数据进行维护,保障其安全、稳定运行,并在条码制作、发放等方面探索与书号实名申领相适应的工作模式。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四条 出版单位书号实名申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提供虚假出版信息的;

  2.不按《中国标准书号》标准使用书号的;

  3.书稿出版后不及时报送出版物信息的。

  第十五条 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书号的,按《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和《图书出版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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